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499号
南京艾可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钦亮诉被告李富琴、周德彬、周德飞、周广旭、南京艾可物流有限公司、周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将牌号苏A7D5L2的福田牌货车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2、由于被告拖延变更,致使原告18个月多不能营运(按最低营利4000元/月加上诉讼期间车旅、咨询等费用),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近7万4千元由被告赔偿】、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第2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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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