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616号
刘福琼:
本院受理原告来安县华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寅辉、刘福琼、第三人南京国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对(2022)苏0192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南京国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原告的债务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86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