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267号
刘祥:
本院受理原告程永晖诉被告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程永晖归还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程永晖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元、财产保全费380元,合计1080元,由被告刘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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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