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096号
江苏轩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蔡正贵诉被告江苏轩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苏轩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蔡正贵装修款1566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由被告江苏轩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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