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591号
蒋平、石优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俊晖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平、石优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俊晖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装修款12万元及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二、被告石优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700,保全费1120元,合计3820元,由被告蒋平、石优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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