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638号
徐加琴:
本院受理原告胡仕明诉被告徐加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李敬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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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