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诉被告陈学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8-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2937

陈学芝: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诉被告陈学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93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学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6443.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644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负担50元,被告陈学芝负担48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二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