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754号
李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汪瑞辰诉被告李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0元和利息暂计5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暂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实际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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