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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诉被告钱亦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8-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300号

钱亦松: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诉被告钱亦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12月16日一2022年12月12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568.3元(1.36元/月•平方米X109.78平方米X23.9月);2.请求判令被告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物业服务费用的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暂按200元计算;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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