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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彩召诉被告赵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8-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1446

赵明虎

本院受理原告王彩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44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明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彩召购车款、车辆购置税及保险费垫付款共计40667.99元;二、被告赵明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彩召支付违约金296.16元;三、驳回原告王彩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8元,由原告王彩召负担1288元,由被告赵明虎负担9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十八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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