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418号
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南晶建设有限公司与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公司款项2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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