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635号
朱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锦诉被告朱海峰、南京顺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锦劳务费66515元;
二、被告南京顺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朱海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由原告王锦负担190元,被告朱海峰、南京顺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51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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