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何明东诉被告袁勇、袁萍、屠敏、第三人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8-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291号

袁勇、袁萍、屠敏、邓勇:

本院受理原告何明东诉被告袁勇袁萍屠敏、第三人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16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