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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陶兴明诉被告徐元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8-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414

徐元莉

本院受理原告陶兴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41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元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陶兴明借款本金2091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91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陶兴明负担826元,由被告徐元莉负担422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十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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