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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窦文贵诉被告王绍俊、李晨磊、陈蔓莉、李平、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8-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346

王绍俊

本院受理原告窦文贵诉被告王绍俊、李晨磊、陈蔓莉、李平、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绍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窦文贵归还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

日止);二、被告王绍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窦文贵支付律师费75000元;三、原告窦文贵有权就被告李晨磊、陈蔓莉、李平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299号天地新城天琴座20幢B301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窦文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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