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文玉丹诉被告丁萍、傅勇、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8-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3576

丁萍、傅勇

本院受理原告文玉丹与被告丁萍、傅勇、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三年八

 

 

 

承办法官: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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