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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秦继伟、秦长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8-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644

秦继伟、秦长富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秦继伟、秦长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继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1.248%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秦继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律师费17900元;三、被告秦长富对被告秦继伟上述第一、二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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