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051号
郭素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杨金国、郭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金国、郭素平清偿原告全部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626.46元,罚息10857.61元,复利46.40元,合计161530.47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杨金国、郭素平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元及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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