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095号
驰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从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陈从巧、宿州市鑫辉运输有限公司、驰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塥桥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位赔付款1435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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