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625号
贾学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永宁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贾学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31日签订的《土地经营权合同》于2023年5月19日解除;二、判决被告将占用的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永宁社区三组经济田(四至为:东至孙荣明农田,南至中心沟,西至十九组农田,北至二组农田)59亩土地清空并恢复原状后(包括清空土地上的苗木、建筑等附属物)返还给原告;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承包款95170.15元及逾期支付承包款的违约金,以483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以46790.15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起诉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为12903.75元;四、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费每天200元,自2023年5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起诉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为400元;五、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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