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799号
刘昱姝:
本院受理原告谭敏、刘刚诉被告吴宗强、第三人刘昱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停止对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岛路21号7幢1单元1301室房产的查封及执行;二、依法确认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岛路21号7幢1单元1301室房产系谭敏、刘刚以夫妻共同财产全款出资购买,谭敏、刘刚应为实际产权人;三、被告吴宗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