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谭敏、刘刚诉被告吴宗强、第三人刘昱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7-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1799

刘昱姝

本院受理原告谭敏、刘刚诉被告吴宗强、第三人刘昱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停止对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岛路21号7幢1单元1301室房产的查封及执行;二、依法确认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岛路21号7幢1单元1301室房产系谭敏、刘刚以夫妻共同财产全款出资购买,谭敏、刘刚应为实际产权人;三、被告吴宗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十七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