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850号
宋传明:
本院受理原告程雪珍诉被告宋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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