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破30号
本院根据南京元启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7月6日裁定受理南京瑞斯金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3)苏0111破30号,并于2023年7月6日指定江苏恒升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南京瑞斯金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1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紫金联合立方2幢301室江苏恒升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卢君,联系电话: 1377068375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瑞斯金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京瑞斯金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8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浦口区人民法院三楼)召开南京瑞斯金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