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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德之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杬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7-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2968

江苏中杬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德之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7739.4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67739.45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8370.2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三十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