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371号
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兵、樊丽:
本院受理原告陈广鹏诉被告南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兵、樊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欠付的工程款302225元并承担利息【以3022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请求被告二对诉讼请求1承担共同支付责任;3、请求被告三、四对诉讼请求1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徐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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