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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诉被告李玲、翁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7-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984

李玲、翁灿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诉被告李玲、翁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费20893.6元及违约金(以20893.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20893.6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2089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