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025号
王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王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车辆损失154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变更被告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