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纪长明诉被告杨红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7-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242

杨红华

本院受理原告纪长明诉被告杨红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欠款4446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被占用损失;计算方式:本金444600元,利率为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起始时间:2023年1月1日至完全清偿日至;3、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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