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135号
欧阳学明、程爱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的利息损失;2、由二被告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