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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奔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权、蒋成东、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6-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738号

张建权、蒋成东、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奔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权、蒋成东、浙江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准许追加张建权、蒋成东为(2020)苏0111执250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执行张建权、蒋成东财产634593.9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三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六月二十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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