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064号
韩林先:
本院受理原告陈军诉被告韩林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7813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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