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084号
石优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瀚诉被告石优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合伙关系于2023年4月6日解除;2、请求判决被告向返还10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9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7万元及利息(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时止);4、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