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67号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悦顺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刘军、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悦顺建材销售中心支付货款2210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悦顺建材销售中心对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悦顺建材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62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7232元,由被告刘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礼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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