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诉被告胡善红、王章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6-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2939号

胡善红、王章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诉被告胡善红、王章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费26972.4元及违约金(以26972.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26972.4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269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一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