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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俊晖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石优兰、蒋平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6-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2591

石优兰、蒋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俊晖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优兰、蒋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原告装修尾款1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期间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十五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