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477号
南京侧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毛可树:
本院受理原告施志玮诉被告南京侧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毛可树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南京侧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投资款10万元,并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赔偿原告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毛可树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南京侧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