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697号
上海礼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吉屋(青岛)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礼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6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上海礼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吉屋(青岛)家居有限公司合同价款24775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73430.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2021年2月9日止;以222982.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计算至2023年3月24日止,以247758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5日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吉屋(青岛)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16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6836元,由被告上海礼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