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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杨诉被告汤健宁、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6-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1202

汤健宁

本院对原告李杨诉被告汤健宁、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汤健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杨支付工资及垫付款93681元;二、驳回原告李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杨负担380元,被告汤健宁负担107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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