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祥新诉被告庞德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张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5-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2587号

庞德权、张通:

本院受理原告王祥新诉被告庞德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张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停运损失29099.6元(以1212.49元/天为基础,停运天数为24天);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三十一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