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587号
庞德权、张通:
本院受理原告王祥新诉被告庞德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张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停运损失29099.6元(以1212.49元/天为基础,停运天数为24天);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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