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萍五金建材店诉被告王永江、王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5-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970

王永江、王元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萍五金建材店(以下简称张萍五金店)诉被告王永江、王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永江、王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萍五金建材店货款8000元及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萍五金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永江、王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二十九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