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李付才、李艳、李杰、王永飞、谢亚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5-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1770号

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李付才李艳李杰王永飞谢亚凤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富锦建设有限公司李付才李艳李杰王永飞谢亚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五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靳德华

联系电话:025-837687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