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波杜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中盛众成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5-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2274

甘肃中盛众成饲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波杜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中盛众成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饲料款6611424.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院桥林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