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兰红诉被告梁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5-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534号

梁德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兰红梁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220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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