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775号
晶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航电科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航电科江苏新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晶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不得追加原告中航电科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中航电科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集团有限公司无需向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工程款2363554.82元、质量保证金529660.78元及利息,合计2893215.6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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