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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李峰诉被告上海汪家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5-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558号

上海汪家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峰上海汪家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绐原告劳务费5430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补偿由讨要工资引发的误工费,差旅费,食宿费。】、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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