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窦文贵诉被告王绍俊、李晨磊、陈蔓莉、李平、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5-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346号

王绍俊李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窦文贵王绍俊李晨磊陈蔓莉李平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王绍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以2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2.判令王绍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5000元;3. 判令原告对王绍俊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299号天地新城天琴座20幢B301室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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