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762号
郭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姬晓敏诉被告王胜华、郭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胜华、郭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姬晓敏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二、被告王胜华、郭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姬晓敏律师费2万元、担保服务费1200元;三、原告姬晓敏就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王胜华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团结路56号12幢二单元1008室不动产的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姬晓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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