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901号
南京熙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少云诉被告宋传飞、张敏、南京熙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传飞、张敏、南京熙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少云借款776852.05元及利息(以776852.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计算自2022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朱少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朱少云负担876元,被告宋传飞、张敏、南京熙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24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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