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1民初2240号
浦口区果之蔬生鲜超市店、冯忠信: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俊云蔬菜经营部与浦口区果之蔬生鲜超市店、冯忠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018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1018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暂合计1018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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