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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韦佳升、魏宁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5-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824

韦佳升、魏宁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82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韦佳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息期间计付,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韦佳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24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8144元,由被告韦佳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十二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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